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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自学考试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真题(部分)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10月23日]  【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题干】简述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答案】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各个组织和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4、党的上级组织要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考点】中国共产党组织原则

  37.【题干】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答案】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4、司法公开原则;

  5、司法责任制原则;

  6、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

  【考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

  38.【题干】简述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答案】

  (1)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我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考点】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和法律地位

  39.【题干】简述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的特征:

  【答案】“双重管理”体制具有四个主要的特征:第一,归口登记的特征(国务院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第二,双重负责的特征。第三,分级管理的特征;第四,限制竞争的特征(一地一会制)。“双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大体表现为两点:第一是扩大直接登记的范围,下放登记审批权限,实行公益性的基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一元登记管理制度;第二是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为基础和前提,实行动态监管与过程监管相结合,避免形式化的单纯资料审查,将年检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流程监督与绩效评估。

  【考点】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监管制度

  40.【题干】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答案】1、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2、监督权;3、重大事项决定权;4、保证权。5、选举任免权;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6、保障权;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准守和执行;7、其他职权。

  【考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论述题:本大体共2小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

  41.【题干】试述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答案】 (1)全面领导权;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2)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3)人事提名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总理对国务院的一切事务负有责任。

  【考点】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42.【题干】试述人民政协和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

  【答案】人民政协制度与协商民主之关系:(一)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二)人民政协为实现高质量的协商民主提供了基础;(三)人民政协制度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三)人民政协制度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协商主体的平等性;2、协商议题的公众性;3、协商程序的规范性;4、协商过程的公开性。

  【考点】人民政协制度与协商民主

  五、材料分析题:本题10分。

  (1)【题干】简述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权:

  【答案】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在:第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其主要职权包括:(1)监督权;(2)调查权;(3)处置权。

  【考点】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2)【题干】监察机关设立的意义:

  【答案】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拓展了监督对象,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是我国健全和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免的工作人员,拓展到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对国家权力做出重新配置,“一府两院”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新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使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及其性质具有根本性的变化。

  【考点】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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