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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1日 ] 【大 中 小】

  2、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的精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②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③一方或双方知识产权的收益;④一方或双方由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4)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主要包括:①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夫妻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双方无争议)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部分;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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