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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习题:第16章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7月7日]  【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之日起

  2. 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  撤销之诉   改造之诉  行政赔偿之诉

  3. 答辩状

  4. 自愿撤诉  视为撤诉

  5. 鉴定人  勘验人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B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审理程序一般经过:(1)开庭前的准备,主要是送达法律文书、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组成合议庭、公布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等。(2)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无论公开审理与否,都必须开庭审理,审理的步骤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当事人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布判决或裁定。

  2.人民法院对再审行政案件根据原审的审级不同,可以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1)如果再审的行政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2)如果再审的行政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对之不能提起上诉。(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程序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也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审理的直接对象,都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两者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可能存在的错误。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入,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的判决、裁定。(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4)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的期限有一定的限制。而再审提起的期限,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在原审判决作出两年内,因此再审的提起期限是相当 长的。(5)审理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案件,即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还可以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

  (五)论述题

  1.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中所特有的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一原则决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广度和深度。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对内部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是否超越职权范围。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人民法院一般对之不审查。

  (3)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子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行政诉讼的要求。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才是正确行使审判权。而将适当性、合理性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能保证其更好的履行行政职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参照适用享有审查决定权: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也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这既是作为合法性审查的补充,也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2.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与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没有诉权就不可能有诉。但是,反过来,有了诉,诉权才能够得到表现。诉权是抽象的概念,是当事人能够享有某种权利的资格,而诉则是具体的概念,它是享有诉权的人对某个具体事件行使诉权。诉是行使诉权的手段和形式,而诉权是诉的基础。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时所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狭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 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实质是起诉权。 就行政诉讼而言,由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权具有单向性,即只有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具有诉权,行政机关无诉权,也没有反诉的权利,只能依法应诉。所以狭义的诉权事实上只涉及原告一方的起诉权,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行政诉讼中应当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所谓保护原告诉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必须依法受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保护诉权的依据和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诉权的保护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2)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充分保护诉权的必要性。行政诉讼的诉权始终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行使。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中与行政机关是管理关系,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指挥、命令、处罚等权力,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被动的地位,这就使对他们权利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主动保护自己权利的启动权,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当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有效地行使,使他们在行政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有救济的途径。

  (3)起诉权是全部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权,是通过司法程序保护他们其他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前提。

  (4)充分保护诉权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由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时间短,不仅在制度上不够完善,而且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也不强,这都给保护诉权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法院才有必要充分保护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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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