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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八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2年7月10日]  【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6、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A.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B.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为限

  C.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D.撤销权应当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E.撤销权应当在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

  27、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指合同应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交易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主要包括(BCDE)

  A.当事人

  B.质量

  C.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D.地点和方式

  E.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法

  28、债权让与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ACE)

  A.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B.必须是合同债权

  C.债权让与行为须成立有效

  D.须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29、下列属于一时性合同的有(ABC)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借款合同

  D.供电合同

  E.供热合同

  30、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ABE)

  A.及时接收工作成果

  B.依约支付报酬

  C.对承揽人的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D.对承揽期间堆放材料的管理义务

  E.协助义务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技术开发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答:

  概念: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对象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拟开发完成的成果具有创新性。

  (2)技术开发合同为双务、诺成合同。

  32、简述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答: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效果是:

  ①对债务人的效力,直接表现为债务人所为一经撤销,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

  ②对于受益人效力,基于被撤销行为所受给付,必须返还。

  ③对债权人效力,债权人基于债务人所为被撤销,可以债权人代位权资格,接受受益人返还之物。

  33、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己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34、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答:

  (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

  (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4)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分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答: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基本界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依约交付标的物,则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某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设备2台,每台定价100万元,共计价款200万元,定于同月25日在原告公司住所地交货,货到付款。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为总价款的4%。同月20日,被告将2台设备运往原告公司,途中遭遇某债权人A,其曾为被告提供了设备原材料,而未收到100万款,遂趁机强行扣下该2台设备。被告与该债权人A反复交涉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拿到货款后马上清偿其债权。当被告的运输车于次月4日赶到原告公司时,已过交货期限。而原告公司因于同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于次月1日交付被告产品,货到付款,B方为此交付定金20万。由于被告延期交货,原告亦未向B方交付货物。B方因货未到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当原告向被告索赔时,被告辩称自己违约是债权人A的行为造成的,与自己无关。现请回答以下问题:

  (1)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其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违约。抗辩事由不成立,因为不属于免责事由。

  (2)原告因延期交付产品行为而被B方索要双倍返还定金致20万损失,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为什么?

  答:有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2条:“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3)如原告可向被告索取双倍返还定金损失,还能否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答:不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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