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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七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2年7月10日]  【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6、下列属于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是(ABCD)

  A.书信往来订立的合同

  B.传真往来订立的合同

  C.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往来订立的合同

  D.合同书方式订立的合同

  E.电话交谈订立的合同

  27、下列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是(ABDE)

  A.基于养老金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B.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C.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D.基于劳动报酬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E.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28、合同标的应具备的条件有(ABCD)

  A.合法性

  B.社会安妥性

  C.可确定性

  D.可能性

  E.不可侵性

  29、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合同变更的特征有(ABD)

  A.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

  B.是原合同关系的内容要素的变更

  C.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变更

  D.目的不是消灭合同关系,而是为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E.因一方违约而发生的改履行为支付违约金的变更

  30、承揽合同是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这类合同的表现形式有(ABE)

  A.加工合同

  B.修理合同

  C.勘察合同

  D.保管合同

  E.复制合同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运输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答: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3)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32、简述不安抗辩权及成立条件。

  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对价义务;

  (2)当事人有义务先为给付;

  (3)相对人于订约后财产状况发生了恶化,且因财产状况的恶化而难为相应的给付或者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

  (4)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合适的担保。

  33、简述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答: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两个功能:

  (1)直接规范功能:①要求合同义务人恪守信用,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②要求合同权利人积极协助、配合义务人履行义务,依约受领给付;③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依据约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用以解决合同约定不周延、合同条款歧义问题。

  34、简述借款合同的含义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答: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诺成性。

  (2)要式性。

  (3)有偿性。

  (4)为双务合同。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答: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保障合同义务完满履行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其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积极侵害债权责任并列为债的保护措施。一般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交付的标的物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追夺或者主张权利。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执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与乙订立了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头牛,分别为牛1、牛2,总价款为4000元;乙向甲交付定金1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款项前,甲保留两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两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作价2000元,与不知道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的丁达成一项转让牛1的合同,且将牛1交付给丁。丁能否据此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丁可以取得所有权。丁作为善意受让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取得牛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牛1的所有权。

  (2)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2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租赁协议有效。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牛2的所有权虽然属于甲,但乙基于买卖合同对牛2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乙有权将牛2出租,并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3)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4000元的20%。合同约定定金1000元,超过了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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