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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测试题及答案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6月26日]  【

  五、简答题(3题,每题6分,共18分)

  1、 简述浮动抵押的特点。

  第一, 抵押物是借款人现在和未来的全部财产。第二, 抵押物的数量或形态随债务人在其正常生产或经营过程中的需要而变化。第三, 在浮动抵押执行以前,借款人在日常业务中对抵押物仍有处分权。第四, 抵押不设定在某项特定的财产上,除非已确定用某种资产来清偿债务。

  2、 简述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是:第一, 管理外资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本国的外资管理法,设立管理外资的机构,也有权对外资加以限制。第二, 管理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权利,指每个国家都有权管理和监督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些活动遵守其法律和社会经济政策。第三, 国有化的权利,指每个国家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

  3、 简述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世谦或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第三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审判程序。其特点是:第一, 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仲裁庭受理案件的权力,不是处于强制的法定管辖,而是来自于争议双方的自愿授权。第二, 受理国际商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均属民间机构而非国家机关。第三, 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争端解决应适用的实体法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仲裁的程序规则。第四, 仲裁程序终结后所作出的裁决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若败诉方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胜诉方可要求法律强制执行。

  六、论述题(1题,共12分)

  论述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大理论。

  1、疏忽责任理论,是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原告在此应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被告违背了该义务;由于被告的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由于原告方处于对制造和销售过程不熟悉的状况,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实际过程中有所减轻。在疏忽责任理论中,即使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要由于该产品所存在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诉讼。

  2、担保责任理论,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以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责任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货物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货物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默示担保分为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二种,前者是指出售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后者指卖方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提供合适的货物,卖方因此而承担的货物必须符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在违反明示担保情况下,受害人必须证明:被告所作的说明;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在违反商销性默示担保情况下,受害人必须证明: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违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情况下,受害人必须证明:卖方已被告知或有理由知道产品的使用意图;买方信赖卖方在选择产品方面的技能和技术及专门知识;伤害是由于产品未能符合特殊用途而引起的。

  3、严格责任理论,又称无过失责任,指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他们的人身遭受伤害和使他们的财产受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受害人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存在;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违反担保或其他过失。

  七、案例题(1题,共10分)

  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1992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会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

  问:1、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为什么?应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因为双方已经就修改合同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卖方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其行为就等同于卖方自身的行为。

  2、B发货20000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卖方多发货物的行为不够成违约,因为买方可以选择接受所有货物,也可以选择收取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

  3、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按"公约"的规定应采取什么做法为妥?

  买方拒付货款的做法不合理,根据公约,买方应通知卖方表示将不收取多余部分的货物。

  4、B能否以延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为什么?

  可以,因为买方收取了全部货物,就表示愿意接受所有数量的货物,但没有付款,合同再次被修改,所以买方可以就2000台电脑的货款收取延迟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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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hangjing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