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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2019年10月自学考试温馨提示

来源:中山市教育信息中心  [2019年10月14日]  【

  2019年10月自学考试-温馨提示

  各位自考有关考生:

  2019年10月广东省自学考试将于10月19-20日举行。为保障各位考生顺利应考,请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一、考试时间

  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考试地点

  考生可在本次考试结束前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自行打印的准考证上将标明本次考试座位安排信息,建议广大考生尽早打印,妥善保管,避免影响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中山考区共设六个考点:

  (1)中山市实验中学

  地址:中山市东区东江路12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023、12、208等公交线路在“实验中学”站下车。

  (2)中山市濠头中学

  地址:中山市濠东路18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02、007、B12路等公交线路在“濠头中学”站下车。

  (3)中山市第一中学高中部

  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68号

  公交线路: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13、024、050、B17路等公交线路在“市一中”站下车。

  (4)中山市华侨中学初中部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族东路18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03、009、013、015、023、071等公交线路在“华柏市场”站下车步行约200米左右到达或乘坐001、022、030、048等公交线路在“老干中心”站下车步行约200米左右到达。

  (5)中山市华侨中学高中部

  地址:中山市石岐大沙南路1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38路在“侨中高中部”站下车,或乘坐004、013、015、021、022、030、B11、K07、K15等公交线路在“东盛花园”站下车。

  (6)华南师范大学中山附属中学

  地址:中山市港口镇美景东路1号。

  公交线路:考生可乘坐021路等公交线路在“华南师大附校”站下车。

  以上公交线路均由公交咨询热线(0760-87330663)提供,如有变动请以公交公司最新路线为准。考生可登录公交公司网站对有关路线进行查询。由于考点停车位有限,请考生尽可能绿色出行或乘坐公交车出行,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三、考试证件

  (一)考生考前10天至考试结束止,必须自行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原卡片式准考证不能再作为参加自学考试的凭证。

  (二)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不含电子身份证)和普通A4纸打印的准考证(卡片式准考证停止使用)参加考试。请妥善保管好有关证件,如确有困难未能打印准考证,请考试当天提前到考点自助打印区自行打印准考证。因打印准考证耽误考试(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请考生尽可能在赴考前打印好准考证,妥善保管好,并注意保持纸质准考证清洁,特别强调准考证正、背面不能书写任何内容。

  四、考试注意事项

  (一)我市自学考试的考场采用国家教育考试定点考场,本次自学考试共启用了6个考点,由于自学考试考场按课程代码顺序来编排,会出现同一天上、下午在不同考点考试的情况,因此,请各位考生务必在考前了解清楚赴考线路,考试当天提前出行,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按照考务规定,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期间,要关注天气变化,防范可能出现的极端气象,保护自身安全。

  (二)考生在考试时,须使用2B铅笔和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请各位考生按要求携带符合规定的考试用笔赴考。

  (三)按考试规定作答

  我省自学考试实行网评阅卷,考生作答时,必须严格按照试卷的作答要求作答:

  1.试卷由问卷和答题纸两部分组成。

  2.选择题和非选择题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

  3.试卷发放后,考生注意事项如下:

  (1)检查核对试卷(问卷和答题纸)上标明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与自己当次所报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符,检查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未按要求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考员报告,作答本人报考课程外试卷的按0分计;出现缺页的,缺页部分按0分计。

  (2)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每张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

  (3)必须按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抄写“考生笔迹确认”部分规定的文字,不抄写者不予办理省际转考等业务。

  (4)认真阅读问卷“注意事项”和答题纸“作答说明”,并按要求作答。

  (5)必须在答题纸规定的答题区域内按要求作答。

  (6)核对条形码上的课程名称、考场号、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核对无误后将条形码横贴在每张答题纸的“条形码粘贴处”,粘贴时注意不能超出框外。

  (7)在答题纸“选择题答题区”作答时,必须用2B铅笔将题目答案选项对应信息点涂黑涂满;其它区域的书写或作答,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不准用铅笔、非黑色笔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以及任何笔迹的圆珠笔;如果作答中需要画表、作图或作辅助线,为保证答题纸扫描清晰,可先用铅笔进行画线、绘图,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描黑。

  4.以下几种情况答题无效或试卷按0分计或视为缺考:

  (1)在答题纸上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准考证号、姓名、考点名称、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的,答题无效。

  (2)不按试题顺序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作答,答题无效。

  (3)在规定答题位置外的地方作答,答题无效。

  (4)在答题纸上作任何标记的,答题无效。

  (5)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答题笔作答,答题无效。

  (6)凡错写、漏写、字迹不清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试卷按0分计。

  (7)考生领到试卷后,须先检查核对问卷和答题纸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与报考课程相符,试卷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未按要求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考员报告,作答本人报考课程外试卷的按0分计;出现缺页的,缺页部分按0分计。

  (8)考生未在点名卡上签名,视为缺考。

  五、计算器使用要求

  ① 以下17 门课程不能使用任何型号的计算器

  ②其余有计算要求的课程,允许考生使用简单的、没有程序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六、诚信考试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修改的《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于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考试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其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考试期间,网上监考员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对考场实行“网上巡考”。请各位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诚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

  ( 1 )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2019版.docx

  ( 2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docx

  ( 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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