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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练习题八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11月5日]  【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A.出票日期

  B.出票人签章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支票。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收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出票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BD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

  【(2018年卷II)·简答题】

  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

  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

  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015)·简答题】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持票人丙与甲之间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2014年)·简答题】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所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保证日期是2010年3月8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本题的出票日期是2010年3月8日,则保证日期是2010年3月8日。

  (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场行使追索权。

  【(2013)·简答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A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不能以甲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为理由拒绝向持票人丁付款。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可以向丙公司(前手背书人)、甲公司(出票人)和A银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另外根据规定,背书人(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公司)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票据时记载了“禁止转让”字样,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票据责任,丁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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