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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习题三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10月11日]  【

  【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2018年)·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方式是( )。

  A.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由监事会解聘

  C.由监事会聘任或解聘

  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或解聘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2017年)·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B.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C.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D.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2016年)·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选项A错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选项B错误。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选项D错误。

  【(2014年)·单选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

  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D.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选项A不符合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选项B不符合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选项C符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选项D不符合规定)。

  【(2011年)·单选题】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聘选张某为公司经理

  B.增选王某为公司董事

  C.批准董事林某兼任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D.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选项A正确。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选项C错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因此选项D错误。

  【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018年)·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东会在对某些事项决议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该事项有( )。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B.公司连续3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3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C.公司合并、分立的

  D.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018年卷I)·简答题】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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