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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历年考题:票据法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8月31日]  【

  【例题3】(2013年)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问题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乙公司(作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例题4】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帐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和乙公司名称后交付乙公司。

  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按期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该支票由张某补记金额和乙公司名称是否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支票由张某补记金额和乙公司名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问题2】乙公司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是否导致该支票无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不会导致该支票无效。根据规定,背书日期是票据上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问题3】丙公司可以向哪些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因为:①支票上的付款银行是支票的关系人而非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P银行不得被列为追索对象。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仍应对直接后手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只是不对丙公司之后手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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