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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0.10.19)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0月19日]  【

  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年利率10%;逾期年利率15%;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0.2‰的违约金(按365天计,折算成年违约金为7.3%)。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一处闲置厂房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陈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陈某与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出租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丙公司该厂房已为他人设定抵押。

  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乙公司经调查发现,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两台生产设备,抵押之后,一台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另一台被戊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购买取得。

  2017年8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陈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厂房、生产设备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陈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在就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的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

  2018年4月,乙公司依法拍卖了抵押厂房,丙公司被迫搬离,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陈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4)丁修理厂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能否在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乙公司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陈某的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陈某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丁修理厂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乙公司不能在戊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6)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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