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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冲刺辅导:经济法总论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8月6日]  【

  4.行为的四个要素(★)

  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1)行为目的

  ①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②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解释】猫的压力更大(调控房价要考虑多重目标),老鼠的目标比较单一(开发商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2)认知能力

  ①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对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②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解释】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执行手段

  【解释】对于老鼠偷吃粮食的违法行为,派猫去抓还是派狗去抓,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4)行为结果

  【解释】经过猫的不懈努力,老鼠偷吃粮食的现象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5.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利用法律的评价,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解释】对遵纪守法的老鼠授予荣誉称号、对偷吃粮食的老鼠就地正法,恩威并施,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去约束、引导老鼠的行为。

  五、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例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

  【答案】√

  【解析】市场规制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在本题中,制定《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就是对垄断行为进行立法规制。

  (3)调制权的分配(2011年判断题)

  ①调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②市场规制权

  目前,我国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解释】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相关链接】对策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3.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解释】如果猫和老鼠的权利义务对等,老鼠就更不怕猫了。

  六、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解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2.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2010年判断题)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解释1】“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解释2】“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例题1·判断题】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010年)

  【答案】√

  【例题2·判断题】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

  【答案】×

  【解析】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他法责任”恰恰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案例】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法责任)。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3.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根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和非经济性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2)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对经济法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B.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C.经济法责任既包括“本法责任”,也包括“他法责任”

  D.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答案】C

  【解析】只有“本法责任”才属于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主体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具有“双重性”,并不是经济法责任本身具有“双重性”。

  4.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如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体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是承担政治性责任(引咎辞职)。

  5.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1)赔偿性责任

  ①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②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解释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解释2】三倍赔偿制度可见于美国的反托拉斯制度(美国和中国有12个小时左右的时差,听起来很美,跟咱没关系)。

  (2)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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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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