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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5月10日]  【

  第 九 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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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A和B以一个联合体的身份与甲签订合同,此时A和B都在合同上签章,AB承担连带责任。

  2.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3.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注意单选题)。

  4.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注意单选题)。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是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注意单选题)。

  5.单一来源方式中10%的规定。

  6.废标的情形。

  7.保存文件的期限(P401)。

  8.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注意判断题)。

  9.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

  1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是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行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1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P418、419)。

  12.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P420)

  13.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重点)(P422)

  4.公款私存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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