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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票据法基础理论

来源:华课网校  [2016年4月21日]  【

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概念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本节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 月1 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 月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 月1 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释】这里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

(4)票据的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3)签章对票据效力和当事人责任的影响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签章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权利与抗辩

1.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受影响或丧失。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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