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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水利》章节习题:第四章

来源:考试网  [2021年5月7日]  【

  第四章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

  章节习题           高分考点

  一、问答题。我国的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6.76亿kW,技术可开发容量4.93亿kW,经济可开发容量3.78亿kW。不论是水能资源蕴藏量,还是可能开发的水能资源,我国都居世界第一位。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水力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并不高。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大型水利工程蓬勃发展的同时带动小型水利工程的逐步开展,某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某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8年9月8日开工,招标人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并委托某具有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招标文件,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

  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招标人规定2018年1月20日至25日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月16日下午4时

  为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

  事件2:投标人A、B组织了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后,为提高中标概率,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又邀请了比A、B企业资质高一级的企业C共同组成联合体。

  事件3: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

  标人1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4人。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于4月29日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E,F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4月30日招标人向F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5月2日F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双方于6月1日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工期300天,合同价9000万元。合同约定:材料预付款于开工前7天支付合同价(不包括暂列金额)的20%,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期内按月随进度款平均支付。

  【问题】

  1.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2.请指出事件1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事件2中投标人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4.请指出事件3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请指出事件4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发售时间算起总计60天的做法不妥当。理由:按照相关规定,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A,B组成联合体妥当,但资格预审后邀请C企业不妥。理由: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理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与评标。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理由:公证处人员不可参与评标。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理由: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1)4月30日招标人向F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的做法有两处不妥。理由: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特殊原因必须第一候选人是中标人,即本项目应是E企业中标。只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由于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执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事件4中,招标人没有对中标人进行公示,而是直接向F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2)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理由: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授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5月3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期内按月随进度款平均支付的做法不妥。理由:因为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二、问答题。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20年3月1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载明了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须是本省水利水电总承包二级以上或外省总承包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建设奖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在一张表上登记并签字。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工程质量标准优良,工期24个月,4月18日10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在答疑结束后,业主组织了各投标单位现场查勘。4月12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

  工程量清单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并明确原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开标时,由各投标单位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宣读各投标人

  的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宣布了评标委员会名单。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开标时出现以下情况:甲投标单位是联合体投标,但其投标书中没有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乙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到场;丙投标单位自行提交三个投标文件;丁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开标前半小时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将原投标报价降低了1%。评标委员会应该怎样对甲、乙、丙、丁四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参考答案:

  1.(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以下几个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①招标公告中对本省和外省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有不同要求是错误的,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②要求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字是错误的,因为按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巳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③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④现场查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人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现场条件不了解无法提出问题;⑤招标人变更招标范围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人,且投标截止日期应相应顺延;⑥评标委员会名单不应在开标时宣读。

  (2)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如下:①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投标单位的文件不参与评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乙投标单位的文件参与评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议。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以及提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接受其投标时,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其投标也是有效的。

  丙投标单位的文件不参与评审,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交备选标,但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投标文件的否决其投标。

  丁投标单位的文件参与评审,报价以补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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