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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1-19   【

  2017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

  1.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如购买冰箱,然而冰箱并无法制冷。这就是一种产品瑕疵;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又因生产者产品责任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不同而区分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如购买电热水瓶,刚使用就爆炸了,造成消费者烫伤等损害,这就是一种产品缺陷。

  3.归责原则不同。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在我国,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辩,拒绝赔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偿。

  5.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6.诉讼时效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例题展示: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导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

  B如高压锅被认为是缺陷产品,赵某既可以向该厂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

  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该商场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A钱某虽不属于消费者,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消费者,也是扩大到其他受害人。

  BC是正确的。D选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况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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