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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州市纪委、宿州市监察委员会公开招录选调生公告

来源:宿州人事考试网    2018-03-01   【

中共宿州市纪委、宿州市监察委员会公开招录选调生公告

  为加强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及市委巡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拟面向全市公开选调部分公务员到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及数量

  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市委巡察机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共24名。其中,法学类专业5名,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审计学专业5名,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学专业5人,专业不限9名。

  二、选调范围

  宿州市市直机关、县(区)机关、乡镇机关中的公务员。

  三、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二)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现任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

  (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四)县(区)机关、乡镇机关选调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年以上公务员岗位工作经历;市直单位选调人员需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的在职公务员。(计算工作经历年限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6日)。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6日以后出生),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37周岁(1980年3月6日以后出生)。

  (六)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七)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新提任领导干部尚在任职试用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不适宜选调的。

  四、选调程序

  (一)公开报名。报考人员通过宿州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9:00至2018年3月6日16:00。

  (二)资格审核。报名开始后,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合格人数与拟选调名额比例不低于5: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将相应核减选调名额。

  资格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6日登录宿州市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笔试时间为2018年3月17日上午9:00-12:00,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统一设在宿州市,具体考试地点和有关要求详见准考证和考试须知,不再另行电话通知。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选调名额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材料:《市纪委、市监委公开选调公务员资格复审表》(从报名系统下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底依次递补。

  (四)体检、考察。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差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遴选、选调职位3至7人的,差额2人;8人以上的,差额3人。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根据体检情况,确定考察人选,由宿州市纪委监委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五)公示和调动。综合考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拟选调人选,在宿州市人事考试网和宿州市纪检监察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其间在原单位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转任手续。

  五、有关情况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请按要求填写联系电话,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凡未入围下一环节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选调工作相关信息将在宿州市人事考试网和宿州市纪检监察网上公布。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宿州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联系及咨询电话:0557-3035442、3053913。

  六、有关纪律和要求

  (一)报考人员提供信息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二)为保证干部选调工作顺利进行,报考人员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中共宿州市纪委

  宿州市监察委员会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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