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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知识点:保险险种及保险公司的选择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月7日 ]  【

  第四节保险险种及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的四大险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社会保险。

  一、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比较,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第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而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第三,在保险期限上,财产保险一般为一年一保;而人身保险,除意外伤害保险外,一般是长期保险。

  第四,在基本职能上,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

  第五,在经营技术上,财产保险的风险事故的发生较不规则,并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而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危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

  第六,财产保险一般不带储蓄性;而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则带有储蓄性质。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3.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分为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4.按保险标的的内容分为物质财产保险、经济利益保险、责任保险

  物质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经济利益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损失所产生的间接损失,或者对他人依法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分为积极型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

  积极型财产保险是以已经存在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6.按保险业务内容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营业中断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

  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3.宽限期条款

  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缴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自杀条款

  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7.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9.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三)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人寿保险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1)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年限期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2人或3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四)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其承保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第二,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第三,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健康保险的险种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是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三是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四是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两类最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险种。

  三、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通过提供物质帮助的方式体现的。一般包括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为: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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