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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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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工行业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服务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防控冠状病毒感染的新型肺炎疫情的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全市社会工作者依法、有序复工,依据《广州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市社会工作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请参照执行。

  一、行业复工时间指引

  (一)全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工站(项目服务点)复工时间原则上不应早于2月3日,若项目服务点未达到防疫要求,需要推迟对外开放服务的,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相关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镇(街),具体服务开放时间由相关政府部门、镇(街)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全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工站(项目服务点)应当严格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复工,并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及相关服务工作。

  二、社会工作者复工防疫指引

  (一)社会工作者应按照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普通居家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做好个人居家生活的防疫预防措施,外出、乘车、上下班或购物去公共场所的,应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一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出行。如无必要,请减少外出,禁止参与集会或群体性活动。

  (二)社会工作者复工前,应积极学习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知识资料、政策文件、预防指引等,积极提升防疫知识、防疫意识和防疫能力,以便为复工工作做好准备。

  (三)社会工作者在工作、生活、外出等过程中,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身体不适的,应按照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市民发热就医指引》予以应对,及时就医、就诊,并在医务人员指导下,积极配合医院、单位等相关各方做好医疗、隔离或留观等防疫控制措施。

  (四)社会工作者在复工前,应如实向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近14天以来的身体健康状况,配合做好自身健康管理和评测,接受单位关于员工的防疫和健康管理工作规定,不带病上班,不隐瞒自身的健康状况,尤其是涉及防疫的有关情况。

  (五)离、返穗社会工作者复工前,应按照政府部门的防疫规定和相关指引,及时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做好自身情况的申报登记,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觉实施14天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确保身体健康和防疫风险排除后,在单位统筹安排下适时复工上班。

  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复工防疫指引

  (一)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应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协同负责做好本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办公区域和项目服务点等方面的全面防疫工作。

  (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组织员工复工前,本机构应及时成立防控疫情的工作组织,做好按照全市防疫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积极安排部署好本机构的新型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做好防疫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保障地做好本机构的相关防疫工作。若遇到防疫物资采购困难或短缺情况时,应及时向在地街(镇)或相关项目购买方报告反馈,积极争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

  (三)复工前应建立全员摸排、全员报考监测的健康管理机制,及时监测员工的健康状况,凡出现感冒、咳嗽等症状或身体不适的员工,应按照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市民发热就医指引》予以处置,并应督促其及时按照相关指引就医和休养,不得让员工带病上班。

  (四)复工前应及时指导、督促本机构人员学习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卫健委发布的有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项指引,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指引规定督促本机构人员做好相关防疫工作。

  (五)及时督促本机构离、返穗员工落实和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

  1.督促离、返穗员工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主动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和人员体温监测;

  2. 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建立离、返穗员工的登记台账,及时筛选近14天内到过湖北或与来自湖北的人员有密切接触的情况,及时做好情况报告,并建立相关人员台账,积极协助相关员工及时做好申报登记、就医、诊疗、隔离、留观等健康服务管理。

  3.来自湖北等地返穗的机构员工,应一律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申报登记外,要先行自觉执行14天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不具备居家条件的可在各区、镇(街道)指定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得草率、盲目复工上班,隔离、留观期间确需工作的,可选择通过远程网络办公和居家工作。隔离、留观期满,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方可纳入正常健康员工管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机构内部防疫工作规范安排其复工工作。

  (六)本机构人员在工作、生活或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出现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及时指引或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医或留观排查。对定点医院不清楚的或有疑问的,可拨打广州卫生热线12320咨询或登录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阅相关指引。

  (七)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工站)应在每天12点前点击链接(https//www.wjx.cn/M/54980631.aspx),将《广州市社工机构(社工站)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人员摸查登记表》(附件2)报市社会工作协会汇总,由市社会工作协会统一报市民政局慈善社工处。

  四、社工站(项目服务点)复工防疫指引

  (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及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规定,做好本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承办的社工站等项目服务场所的防疫指引和要求,严格落实规范、科学的消毒、通风、清洁、预防和防控措施,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持办公、服务场所空气流通,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加强清洗和消毒。

  (二)机构办公场所、社工站(项目服务点)大门进出口处应设置防疫监测登记台,配备口罩、消毒液、消毒湿巾等物资,设立防疫提醒标识和进出注意事项,对来访人员实施登记,提醒要求来访人员必须戴口罩出入,并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建档登记。社工站洗手间和进出口处要配备足够洗手液,洗手间水龙头等供水设施要保证正常工作。

  (三)机构办公场所、社工站(项目服务点)应加强防疫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显示屏、宣传栏、防疫手册等宣传新型冠状病毒和冬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措施。在复工服务期间,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应及时中止工作或服务,协助、指引相关人员到附近的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严格采取隔离、留观排查等措施,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身份信息、疫病流行地区出行史、曾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资料收集登记,并按照应急信息报送机制,报送所属卫生健康、民政部门。

  五、社工站(项目服务点)复工服务指引

  (一)社工站(项目服务点)应在做好全面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员工在办公点或外出服务过程中,应一律佩戴口罩,上下班、进出服务场所均应实时监测体温和做好建档记录。应在确保防疫工作和防护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服务。若遇到防疫物资采购困难或短缺情情况时,机构应及时、主动当地向镇(街)政府部门或项目服务购买方反映情况,争取相关政府部门支持;也可向行业组织、慈善组织等反馈,寻求行业及慈善组织支持解决。

  (二)社工站(项目服务)应在做好内部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可开展下列服务:

  1.参与社区公共防疫服务。应积极协助、支持镇(街)等政府部门做好社区公共防疫服务,并在镇(街)统一指挥和安排下有序、科学、安全地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面向社区隔离、留观安置人员及家属的服务,参与开展社区防疫风险排查、人员监测、社区公共防疫宣教、公共环境卫生治理、公共防疫应急等服务,为当地政府部门尽可能提供支持和援助。

  2.提供专业服务。主动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做好面向生活困难的确诊患者及家属、医务工作者及其家属、隔离人员及其家属的援助和支持服务,为其提供危机干预、认知心理辅导、情绪疏导等社工专业服务和援助支持,协助支持这些人员保持良好心理和精神状态,促进其更好抗疫、防疫。

  3.支持困境救助服务。积极关注社区独居孤寡长者、空巢患病长者、低保低收、困境残障人士、困境儿童、生活困难的隔离或留观人员等各类困境服务对象,积极通过广州社工“红棉守护行动”热线、短信、微信等形式为各类困境群体提供关爱和支持,配合镇(街)落实国家面向特殊困境群体的各项救助、福利保障等政策,做好面向困境人群的防疫援助、资源链接、志愿服务、生活救助、危机干预、情绪疏导和心理关怀等服务,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发动党员志愿者、社工志愿者等志愿者队伍积极为生活困境的长者等群体开展代购、取药、送餐等细微贴心的服务,积极帮助困难群体排忧解难,确保各类困境人群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得到较好的照顾和服务。

  4.参与公益慈善服务。应积极发动本机构党组织、社工党员、志愿者、服务项目点的居民等,支持政府部门或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开展的防疫抗疫公益慈善募捐活动。积极配合在地政府部门,发动和招募社区志愿者,组建社区防疫抗疫志愿者队伍,助力当地政府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

  5.参与舆情收集反馈服务。各社工站(项目服务点)社工在服务中,应积极通过热线、微信、网站等,积极协助在地政府部门收集疫情防控的风险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紧急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镇(街)和社区,协助、支持当地政府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

  6.参与社区防疫宣导服务。各社工站(项目服务点)社工应积极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开展社区公共防疫宣传、教育和引导等工作,充分利用热线、微信、网站、宣传栏等渠道,积极开展防疫知识咨询、健康预防、疫情防控宣导等服务,开设相关防控宣传专栏,发布宣传手册、宣传单张、宣传画册等,促进和提升社区人群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行为。

  (三)当地镇(街)或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社工站社工、志愿者参与社区公共疫情防控、监测、排查、应急、宣导等服务的,应指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做好自身的防疫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医用口罩、消毒液、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等必要的物资和设备;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面向确诊患者、疑似隔离人员及其家属开展相关线下服务时,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指引,提升防护等级,提供必要的防护服、防护口罩、护目镜、手套等防疫物资和装备,以便确保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得到较好的防疫措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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