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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取得统计师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吗?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2月23日]  【

  考生咨询:我想咨询一下,技能提升补贴中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不能申请吗?

  浙江人社厅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的文件规定,技能提升补贴的证书范围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证书分两类,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一类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证书范围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浙江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1)。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代为申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

  (一)参保缴费情况审核。通过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未上线之前,审核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证书信息审核。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zj.osta.org.cn/)或当地职业资格系统甄别证书信息。

  审核通过的,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反馈。

  第五条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具体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市可根据本地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取得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5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条 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第七条 各地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制订具体的补贴申领发放操作办法,完善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流程,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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