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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2月14日]  【

山东省统计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根据《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基层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层高级统计师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是基层统计系列副高级职称和基层统计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 基层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并通过基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资格。

  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评审的评价办法。通过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五条 基层高级统计师岗位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数,实行“双通道”,可自主选择基层职称或全省统一的职称,不得以取得的基层职称去申报晋升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六条 统计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资格评价办法,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实绩,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实绩、创新成果。实施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创作作品质量,淡化数量要求。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和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对通过人员颁发基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在全省基层区域内有效,仅在基层岗位聘用,不作为非基层单位岗位的聘用依据。

  点击下载:山东省统计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资格评价办法(试行).docx

第二章 基层高级统计师评价办法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 评价标准

  申报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统计业务工作中,应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标准。

  (一)专业工作经历

  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3项以上县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或组织实施5项以上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以实施文件为据)。

  2.作为主要参与者,编辑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4本以上。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以上市级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二)工作业绩

  1.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等,1次以上获得市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2次以上被县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者2次以上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2.在从事部门统计、行业统计过程中,对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

  3.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因业绩突出,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1 次以上或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 次以上或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3次以上。或在从事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调查过程中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 次以上。

  4.参与市级有关部门立项的统计科研课题,获得市级调研成果或者科研成果三等奖2次以上或二等奖1次以上。

  5.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所在单位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为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1次以上或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为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2次以上。或者所在单位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1次以上或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2次以上。

  (三)研究成果

  1.推行代表作制度,在有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或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

  2.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或者在省级主管部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3篇(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3篇(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

  3.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统计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三章 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评价办法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

  申报人员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以来,在统计业务工作中,应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标准。

  (一)专业工作经历

  1.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大型普查调查方案等2项以上并组织实施(以实施文件为据)。

  2. 组织承担统计理论研究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市级以上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课题为前3参加者)。

  3. 作为主要参与者,编辑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5本以上。

  (二)工作业绩

  1.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等,2次以上获得市级或以上三等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3次以上被县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者3次以上被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2. 在从事部门统计、行业统计过程中,对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3.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因业绩突出,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3次以上。或在从事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调查过程中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3次以上。

  4. 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所在单位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为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2次以上或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为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3次以上。或者所在单位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2次以上或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3次以上。

  (三)研究成果

  1.推行代表作制度,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统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有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或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

  3.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统计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统计系列基层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可由各市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委托山东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或其他市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四公开两公示两报告一告知”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前和评后公示,评前和评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情况,评后向社会告知评审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参评当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原则设定是乡镇、条件艰苦的城区街道,具体由各设区的市根据本市实际确定范围。

  第十七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评价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具体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凡冠以“主要承担”、“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人”,无特殊说明的,均指排名前三。

  “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本办法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者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CSSCI 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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