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

统考地区

省考地区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教师资格证 >> 湖北教师资格证 >> 湖北教师资格证资格认定 >> 2019年十堰竹山县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2019年十堰竹山县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09月26日 ]  【
内 容 摘 要
2019年十堰竹山县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9月23日-10月10日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安排,现将我县201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报时间

  春季:3月25日至4月4日之间的系统开放日7:00-17:00;提交纸质材料时间为3月25日至4月26日(有效工作日);证书领取时间为7至8月(以正式通知为准)。

  秋季:9月23日至10月10日之间的系统开放日7:00-17:00;提交纸质材料时间为9月23日至10月25日(有效工作日);证书领取时间2020年元月以后(以正式通知为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请申请人注意具体网报时间以各地认定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上申请注册报名。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我县,且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人员,可在竹山县教育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申核认定。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对象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2011年以前入学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人员。

  四、学历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师[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小学全科教师、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普通话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其他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普通话免试依据。

  六、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体检医院必须是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体检表正反打印,体检表上有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给出的体检“合格”结论并加盖医院公章。

  七、现场确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原件(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6.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

  7.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8.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9.现场确认点及联系电话:竹山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0719-4220102。

    八、其他事项

  1、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凡涉及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事项,请咨询十堰市招生考试院(电话:0719-8666511)。

  3、以上解释如有出入,均以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附件:1.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2.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责编:shunning阳

报考指南

焚题库
  • 职业资格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