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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来源:北京教师资格网  [ 2016年09月17日 ]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经市教委 2014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的教师准入制度。

  二、考试的原则与范围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二)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第二种类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个科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普通高级中学的《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测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二)面试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包括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

  (三)成绩查询及有效期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市教委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五、考试组织和实施

  (一)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时间。市教委、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将适时在官方网站公布考试时间及相关要求。

  市教委网站:http://www.bjedu.gov.cn

  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

  北京教师资格网

  (二)市教委全面负责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学院分别负责笔试与面试的考务组织和有关考务工作的实施落实。

  (三)北京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北京教育学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定》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四)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分别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五)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教师资格考试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六)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分别组织开展本市笔试和面试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七)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八)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5.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九)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十)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高等师范院校应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管理

  (一)北京市成立由市教委、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组成的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推进与指导。

  (二)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学院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笔试和面试的考务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本市考务工作;

  3.组织笔试、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4.管理、指导、监督本市各考区工作;

  5.负责本市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具体由市教委公布。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过渡的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3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过渡的办法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北京市将于2015年下半年启动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由教育部制定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各科考试大纲。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人员,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在改革之前,本市有部分人员已经参加了市教委组织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幼儿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幼儿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并已获得其中一门及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证书。根据实际情况,这部分人员采用过渡办法。

  一、过渡对象

  改革之前,参加市教委组织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幼儿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幼儿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持有其中一门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证书的人员(自2016年起毕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除外)。

  二、过渡方式与期限

  (一)持有两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或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未通过者,在2015年下半年仍可按照改革前的认定办法申请认定。

  (二)持有一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者,在2015年下半年将给予另一门课程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的形式同改革之前。补考通过后,在2015年下半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同改革之前。

  (三)本过渡办法只在2015年下半年有效。自2016年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定工作一律按照教育部的改革要求执行。

  三、其他

  过渡对象可以选择参加过渡办法,也可以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的人员,不再适用过渡办法。

  自2016年起毕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不适用本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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