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习题(4)
某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根据业务的需要,拟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工商登记,在国内异地设立两家分支机构。
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异地登记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2.国内土地登记代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3.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有哪些权利?
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内土地登记代理分支机构应有一定的经营资金和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解散后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3.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有的权利包括:
(1)享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权利,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2)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实施专业培训的要求和建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约束在本机构中执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执业行为。
(4)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土地登记代理人经济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经营活动。
(2)认真履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督促土地登记代理人认真开展代理业务。
(3)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约定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4)承担因代理不当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赔偿。
(5)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6)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