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相关法律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赔偿义务机关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1月16日 ]  【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点: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

  (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实施致害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致害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致害行为时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受理。因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方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大小如何分配,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在致害行为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协商解决。

  (2)致害主体为非行政机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入口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条件

  土地登记代理人位水平评价类考试

  2018年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网校培训:

  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网校辅导导师精讲+精选题解+内部资料。各章节配备相应习题,清晰掌握巩固各考点;详细梳理各章节分值分布,明确考试重点,解析考试方向,临考提分必备。点击购买>>>>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纠错评论责编:sunshine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