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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复习资料:集体土地的征收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13日 ]  【

  集体土地的征收

  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修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p="">

  为什么要这么修改?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根据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的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程序:

  1、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下面要记住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的归属:

  (1)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应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例题:下列有关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归属的表述,错误的是(D)

  A.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

  B.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

  C. 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

  D.安置补助费只能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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