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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要点提炼(7)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月23日 ]  【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任务,也是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但是权利的形式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第五十八条还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便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它也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实现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进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

  关于权利滥用的标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标准,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应该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在主观方面,应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力的故意和过失;在客观方面,要看权利人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或社会的损害。如果两方面条件具备,就可以认定构成滥用权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它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属于上层建筑的思想社会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中介、它是受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自身特征有:

  (1)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公法关系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无论是个人、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整个国家政权,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其意见。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其中绝大多数是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财产关系,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因为它必须规定参加财产关系的人的地位或人格,并予以切实的保障,从而才能不影响民事主体参加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财产性与补偿性。民法上的责任和制裁,一般都具有财产性,这是由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决定的;同时,民法上的责任和制裁,一般也不具有惩罚性,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使责任者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主要具有补偿性,这一性质贯穿于民事损害赔偿法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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