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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第八章解析(3)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3月9日 ]  【

  具备土地权属定界资料时:室内审核资料实地核定勾绘上图

  权属调查

  不具备土地权属定界资料时:现场指界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标定界址点勾绘上图

  图8-3勘测定界权属调查的程序

  权属调查一般是以“先国有后集体”的原则进行工作,即先查清调查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再对集体土地进行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分室内工作和实地调查两个步骤。

  1.室内工作

  审核调查区域内搜集的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登记资料,经双方权属单位的负责人认可后,根据实际情况将权属界线粗略勾绘到工作底图上,待实地核定后,正式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对暂不能勾绘的权属界线需要对土地的位置、界址进行实地调绘。

  土地登记资料中需审核的内容有:土地证书,宗地图,土地划界、定界文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复查、核实材料,处理土地权属争执的协议书、仲裁书。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中需审核的内容有:境界、权属界、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分幅或乡土地权属界线图。

  当土地权属单位完全处于用地范围内时,还应审核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审核无误的资料,在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汇总时可以直接应用。

  2.实地调查

  利用权属资料结合实地情况,将权属界线展绘于工作底图上。其方法有多种,常用的有直接判读、坐标展绘、关系距离交会等。例如:已知实地权属界线的位置走向,以及周边与调查图上相对应的(一个或多个)明显地物点,采用关系距离法实地丈量出明显地物点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的距离,然后根据两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将权属界线展绘到调查图上。

  权属调查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在不具备上述资料的区域须进行现场指界。在进行土地权属现场指界时,要事先约定相邻土地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指界。双方指同一界,为无争议界线;双方指不同界,则两界之间的土地为争议土地,将各方自认的界线同时标记在外业调绘图件上。在图上还要标清权属界线的拐点,若实地拐点为固定地物,可直接用半径1mm的圆圈在图上作标记;若实地拐点无固定标志,应先埋设界标,再借助邻近明显地物点标绘到图上,并附以文字说明。当以线状地物为权属界线时,必须标明其归属。图上无法标清的权属界线,可绘制草图并加以文字说明。此外,还要在图上标清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用地红线)的交叉点,并作标记,各类权属点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省界;e表示地区(市)界;a表示县界;x表示乡(镇)界;c表示村界或村民小组界;g表示国有土地;j表示基本农田界。

  对双方无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式三份,权属单位双方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其内容包括:标清各权属界线拐点及界线位置的附图;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的文字说明,权属双方指界人、调查人签字盖章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等。对双方有争议的权属界线,要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一式三份,权属单位双方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其内容包括:标清各方自认界线拐点及界线的附图;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争议理由及提供凭证的文字说明;双方代表及调查人的签字盖章等。

  争议土地界线的处理,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后再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无效的,可先由土地勘测定界单位暂做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用,不作为权属界的依据。此外,土地勘测定界中涉及的飞地、插花地也要查清界线,标绘到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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