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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7日]  【

  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审计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审计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以下简称《评审条件》)。为了便于广大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我省审计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该《评审条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省现行审计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的政策文件依据主要是国家审计署、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和原人事部、审计署于2002年联合印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现行审计专业职称的层级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副高级,其中,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这两个文件出台实施以来,对规范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促进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职称制度体系不健全,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日益凸显,已不能适应审计事业发展需求。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拓展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在审计专业新增设了正高级审计师。增设正高级审计师后,为进一步做好评审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条件。省人社厅和省审计厅在认真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咨询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评审条件》。

  问:《评审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评审条件》共有6章15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制定《评审条件》的目的、依据,审计专业正高级职称的名称等内容。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共1条。主要明确了本《评审条件》适用人员和专业范围等内容。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共1条。主要明确了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学历、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共3条。主要明确了评审正高级审计师职称应当具备的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理论水平及学术成果等内容。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了评价的可操作性。

  第五章为破格评审条件,共1条。主要针对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突出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的业绩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延迟申报的相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所涉及的概念,变更系列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的范围以及文件执行效力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问:《评审条件》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本《评审条件》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遵循了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点,突出了重品德、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的要求,体现了职称评价在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公务员和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且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

  二是畅通了与会计专业同级资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的通道。针对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审计与会计工作岗位“一肩挑”或“互相交流”十分普遍的实际情况,结合审计工作特点,高级会计师变更为高级审计师后,申报正高级审计师,其聘任高级会计师岗位的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是突出以业绩贡献为重点和实行分类评价的导向。从重学历、重论文转向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促进人才评价与社会实际需求的有机统一。同时,针对全省不同类别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事务处、中介机构等)中的审计人员,在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方面作出不同的要求,体现了分类评价的要求。

  问:《评审条件》如何体现“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

  答:本《评审条件》加强了对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品德方面的评价,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首位,强调德才兼备,对从审道德实行“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制,并视具体情形分别作出了取消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资格或限定年限不得申报等处理规定,体现了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中“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

  问: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人员如何申报评审?

  答:对于不具备规定的资历和学历条件的人员,但业绩贡献突出,符合破格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向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具体要求和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特殊人才晋升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通知执行。

  问:审计专业副高级审计师职称(高级审计师)如何申报评审?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计专业高级(副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法,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其考试成绩符合国家合格标准或者我省合格标准的,在成绩有效期内(符合国家、我省合格标准的成绩有效期分别为3年、1年)按规定逐级向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参加年度评审。通过评审者,即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聘任。

  问:审计专业中、初级职称如何申报?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计专业中级、初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的办法,通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其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聘任,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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