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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来源:焚题库 [2021年7月15日] 【

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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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Ⅰ发行人Ⅱ主承销商Ⅲ证券服务机构Ⅳ证券业协会Ⅴ银保监会

    A.Ⅰ、Ⅱ、Ⅲ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Ⅱ、Ⅲ、Ⅳ、Ⅴ

    E.Ⅱ、Ⅳ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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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2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二)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公司债券发行业务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三)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签字人员因涉嫌公司债券发行业务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六)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第三节 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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