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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来源:焚题库 [2017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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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卖方佣金10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12万元;起卸后发生运费2万元、保险费1.5万元。以上业务已取得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其他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40万元,其中2万元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

    (3)领用月初进口烟丝的80%用于本厂生产M牌号卷烟。

    (4)按60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600标准箱M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烟丝的关税税率为1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200支;假定该卷烟厂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认证并通过。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1)进口烟丝组成计税价格=(300+10+12)x(1+10%)÷(1—30%)=506(万元)

    进口烟丝增值税税额=506×17%一86.02(万元)(2)进口烟丝消费税税额=506×30%=151.8(万元)

    (3)进项税额合计一86.02+2×11%+40=126.24(万元)销项税额合计=60 ×600×250×17%-10 000=153(万元)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一l53—126.24=26.76(万元)

    (4)本月可扣除的进口烟丝消费税=151 8×80%一121.44(万元)

    国内环节消费税=60×600 ×250×36%一l0 000+600×250×200×0.003—10 000-121.44—324+9-121.44=333-121.44=21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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