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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题库 [2022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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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17年真题】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要求(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属于抽逃出资。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100万元的本息。根据规定,公司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某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执行期满,到公司设立时2014年未逾5年,因此王某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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