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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学校的教师刘某在

来源:焚题库 [2018-04-27] 【

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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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题2011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学校的教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小雨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自己曾经讲过,这令刘某非常生气,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了家。次日,小雨家长将小雨送往某社区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小雨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11年12月19日转入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来小雨家长和刘某的丈夫达成了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2012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市人民医院,2012年4月5日被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为该病,小雨于2012年7月3日入住某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雨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小雨的家长越来越感到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公平,遂于2012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育才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育才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小雨,这一行为与造成原告小雨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育才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小雨造成的相应损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小雨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小雨受伤后,治疗的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损失扩大,育才学校应承担全部损失17505.43元的30%即5251.63元,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100元,应再支付151.6元。

    问题:

    (1)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2)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应当如何处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本题是对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师生关系的考查。

    (1)刘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案件中教师刘某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采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学生,造成学生小雨身体受伤,应对侵犯小雨生命健康权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师刘某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

    (3)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也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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