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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尹某于2017年结婚,2020年6月。贾某以个人名义向邵某

来源:焚题库 [2022-01-12] 【

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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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2021年真题】贾某与尹某于2017年结婚,2020年6月。贾某以个人名义向邵某借款5万元,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2021年7月,邵某向贾某夫妇催债,尹某称自己不知情,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民法典》,关于该5万元债务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
     

    A.5万元因是贾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应认定为贾某个人债务

    B.5万元债务因尹某不知情,应认定为贾某个人债务

    C.5万元因是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D.5万元债务因用于贾某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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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①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