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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20年6月25日受理破产申请

来源:焚题库 [202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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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20年6月5日,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20年6月25日受理破产申请。因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集中,法院指定李某作为管理人。李某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发现下列情况:
    (1)债权人乙公司于2020年4月起诉甲公司的股东刘某,要求刘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得知破产事宜,于是立即通知甲公司,要求取回运途中的货物,并要求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回,但运输公司仍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
    (3)2019年2月,A公司向Y银行贷款1000万元,由甲公司的厂房提供抵押。到期后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银行就甲公司厂房优先受偿后,仍有200万元未受清偿,Y银行以这200万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
    (4)甲公司于2020年2月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B公司的机器设备。2020年6月30日,该设备因管理人保管不善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将机器设备的保险金交给了甲公司,该保险赔偿金无法与甲公司财产区分。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
    2020年8月30日,管理人李某发生重大债务纠纷,债权人会议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乙公司起诉刘某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能否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3)Y银行以200万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会议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债权人乙公司起诉刘某的案件,应当中止。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2)丙可以取回货物。根据规定,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3)Y银行以200万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4)B公司主张设备的损失作为共益债务,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和债务人的财产区分的,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债权人会议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根据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者个人管理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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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知识: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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