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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报考指南:注册管理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20年3月5日 ]  【

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加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行为的行业自律,根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以注册设备监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四条 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全国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组织为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并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注册管理机构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行业设备监理自律组织或相关机构,作为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内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注册管理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www.ExamW.CoM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并接受定期的执业考核。

  第二章 申请注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首次注册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请延续注册除具备首次注册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并在上一注册期内执业考核合格。

  第十条 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首次注册申请,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附表1);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3.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分别由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三)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注册管理机构组织的设备监理理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首次注册。

  (四)注册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完备无误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内容。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补正,经审核无误,应当受理申请;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聘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除首次注册规定的内容外(不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只出示原件即可),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注册期内接受规定内容和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2.执业单位对申请人在上一注册期内的业绩考核意见。

  (二)延续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变更执业单位,本人应从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向变更后的执业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或所属行业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3份(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须一式4份,附表2);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原注册证。

  (三)变更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的程序规定办理,并收回原注册证,存入本人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注册人员情况,进行认真审验后,将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汇总表(附表3)及汇总表电子版,报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的,由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表内相应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制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向社会公布人员名单,将办结的相应申请表送交注册登记机构存档。办理跨省或行业变更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办结的变更注册申请表,送交原注册登记机构1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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