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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知识点:开标、评标与中标

中华考试网  [ 2018年12月20日 ]  【

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开标

  (一)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投标人的投标书启封揭晓的活动。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以便投标人准时出席开标会。

  《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接到质疑或者诉讼;出现突发事故等。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开标的主持、出席与异议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开标程序

  1) 检查密封情况。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封套书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其他标记或者字样。

  2) 开启投标文件。由开标主持人以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逐个开启投标。

  3) 宣读投标信息。开标主持人在开标时,要朗读每个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宣读的同时,开标主持人对公开开标所读的每一项,按照开标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四)废标——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6) 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7)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的;

  9)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0)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二、评标和中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一)评标机构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3.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

  1)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与禁止性规定l

  1) 依照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支: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般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4) 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6)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7)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

  1.初评

  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初评的内容主要是: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的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类。

  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 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 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都属于初评阶段应该淘汰的投标书。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仍属于有效投标书。

  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中的错误加以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作为详评比较的依据。如果投标人拒绝签字,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修正错误的原则:

  1) 投标文体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

  2.详评

  初评完成后,要进行详评。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书,才可以进入详评阶段。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称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三)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和详评以后,要向招标人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2.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否决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标书进行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箍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四)中标

  1、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的确定权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 也可以重新招标。

  4)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及其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6.招标合同的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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