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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客观题《刑法》精选测试卷3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2-03   【

2020“法考”客观题《刑法》精选测试卷3

  一、单选题

  1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包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 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借工作之便为某国间谍戴某搞到密级为“机密”的报告,该行为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适用特殊法条,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来定罪处罚。事后戴某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提供了六万元资金,该行为黄某构成受贿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因此B项正确。

  2.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根据《高检规则(试行)》第385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刑事诉讼法》第 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由题干可知,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属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同时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的情形,因此,改变管辖后的A区检察院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甲市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甲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答案】D

  【解析】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据此可知,虽然被害人有生理缺陷,但如果其所认知和表达的事实是其具有认知和辨别能力的,则其陈述就可以采信。A项错误。

  B选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人提供的对被害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B项错误。

  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见证人可以签名也可以盖章,而不是必须签名。C项错误。

  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据此可知,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仅有凶器而没有搜查笔录,也不能证明凶器的来源,一律不得采信。D项正确。

  4.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

  【答案】D

  【解析】A选项,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物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A项正确不应选。

  B选项,物权的保护方法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就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例如债的履行及转让。B项正确不应选。

  C选项,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派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C项正确不应选。

  D项,《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也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物权请求权并非必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D项错误应选。

  5.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B.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C.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D.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A

  【考点】裁定的适用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本题对裁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考查,可知A项正确

  6.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C

  【考点】刑事审判模式

  【解析】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式诉讼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两种审判模式之间具有相互对立性,但二战以后,两种审判模式出现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定吸收的发展趋势。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呈现强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因素,但仍然保留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框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对抗式庭审改革方向取得一些新的进展。如进一步强化辩护职能,改革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回避权以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在法庭上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完善证据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强化审判中心职能,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程序;解决审判实际需要,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上述审判程序制度的改革都是控、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C项当选。四个选项中除C项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的表述不准确外,A、B、D项都是我国刑事审判控辩式改革的内容,所以,正确选项为C项。

  7.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答案】C

  【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土地管理局行政行为的复议可以向A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向某县政府,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B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

  B.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

  C.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

  D.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答案】BD 本题考查出境、入境。

  【解析】A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错误。

  B项:第25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由此可知,中国有关机关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地拒绝,此项正确。

  C项:第41条第1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本题中,持有旅游签证的彼得不可以在中国工作,此项错误。

  D项: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因此,该项中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符合规定,此项正确。

  2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答案】A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1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由此可知,选民委托他人投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经选举委员会同意;2.书面委托;3.受委托人是有选举权的选民,且受托人接受的委托未超过三人。AD项正确。

  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A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此项正确。

  B项:第32条第4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此项错误。

  C项:第3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项错误。

  D项:第32条第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此项正确。

  4.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A选项,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7条规定,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故拆除广告牌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张某无权要求拆除广告牌,A项正确。

  B选项,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在王某将二层楼房卖给张某后,二者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B正确。

  C选项,屋顶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C项正确。

  D选项,根据《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故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益权,D项正确。

  5.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答案】ABD

  【解析】A选项,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债权让与关系中,乙是让与人,甲是受让人,丙是债务人。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丙可以对受让人甲主张其对让与人乙的抗辩,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合同法》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在债务承担关系中,乙是原债务人,甲是债权人,丙是新债务人。根据上述规定,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甲乙丙三方之间的约定,乙将债权让与给了甲,将债务让与给了丙,已经从合同关系中脱离,不再享有债权,也不再承担债务,C选项错误。

  D选项,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代为清偿的行为。由题干可知乙对甲的清偿符合代为清偿的定义,D选项正确。

  6.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决。下列有关仲裁裁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

  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

  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答案】ACD

  【考点】仲裁裁决。

  【解析】A项:《仲裁法》第55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此项正确。

  B项:第42条第2款:“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选项中所述“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不正确,仅可以作出缺席裁决,此项错误。

  C项:第51条第2款:“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项正确。

  D项: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56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此项正确。

  7.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A、B选项,《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2月1日,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尽管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自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时归李某所有。A项错误,B项正确。

  C、D选项,《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李某基于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未转移。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8.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考点】孳息

  【解析】本题较为简单,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出租柜台所得租金、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均属于法定孳息,果树上成熟的果实属于天然孳息,动物腹中的胎儿尚未脱离母体,不能作为独立的物,还不能作为天然孳息,由此可知A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拘留人大代表的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之规定可知:AB选项,某市公安机关对黄某采取刑事拘留,而不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所以并不必须得到许可。A、B选项错误。

  CD选项,黄某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同时,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

  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

  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

  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答案】BCD

  【考点】自由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法的自由这一价值与必然(规律)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体现自由和保障自由。而“自由”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任性,需要立法者有意识地按照“自然规律”制定法律,这就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符合、而不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法律,才是“实际的法律”、“自由的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则是人获得自由的条件,使人成为“实际的自由存在”。因此A选项错在“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自由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是评价良法、恶法、法律进步的基本标准之一。

  3.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相关人员希望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林剑或钟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B.应由林剑、钟阳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C.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

  D.对申请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B市西城区法院、B市东城区法院和B市北城区法院

  【答案】BC

  【考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解析】《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也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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