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客观题卷二 >> 国际私法 >> 2016年司法《国际私法》知识点:自然人的住所

2016年司法《国际私法》知识点:自然人的住所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13   【

  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A.原始住所

  B.选择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其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以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B.均为外国住所且同时取得,一般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A.当事人的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当事人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其住所,无最后住所则以现在地法作为住所地法

  我国规定: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特别推荐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火爆热招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国家司法考试 各省、地市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方式<<<<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
  • 在线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