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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必背干货73条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7-18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必背干货73条

  法制史73考点大汇集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

  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 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

  财产 :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 见知不举不直:

  2、 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

  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

  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一、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晋南北朝法典(1)

  1、八议入律:曹魏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北齐

  二十三、魏晋南北朝法典(2)

  4、废宫刑:西魏、南陈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二十四、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

  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

  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唐律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五刑、十

  恶、八议、类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

  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

  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

  二十七、

  北齐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

  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杀:(1)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二十九《唐律》 六杀:(2)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唐律》六赃

  1、受财枉法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 4、强盗

  5、窃盗 6、坐赃

  三十一、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

  不实不尽不全免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统: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律令合编

  编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设

  “编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内禁结婚,州县与部下、百姓禁婚;允许离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继承

  夫亡妻在,立继从妻;夫妻俱亡,命继从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独留一份

  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遗腹继承等亲生。

  三十五、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类似典卖。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赁契约

  租、赁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车马。

  三十七、宋代借贷契约

  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

  出举:要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十八、宋刑罚: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

  《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狱”。

  保辜:限时内受伤者死去,定杀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者,定

  伤人罪。

  四十、宋: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

  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

  轻其所轻--典礼 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

  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

  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

  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

  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

  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五十一、

  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被告主义;

  观审: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

  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五十二、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

  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

  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五十四、市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

  家的解释等。

  五十五、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五十六、《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

  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

  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人格减等。

  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 ;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五十九、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 →“有限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六十一、英国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则),程序先于权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与普通法冲突时优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六十二、英国

  1、陪审制:发源地,陪审团裁决一般不许上诉,但法官可撤销。

  2、对抗制

  3、律师: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六十三、美国1787年宪法

  序言+7条本文;,序言不是宪法组成部分,审判不能被引用;分权原则、

  制衡原则、限权政府原则;宪法前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六十四、美国法

  1、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

  3、缓刑制度,教育、人道主义观念

  4、最早反垄断法规。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点 :

  1、判例法为主

  2、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

  3、“法官造法”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国“六法”体系:

  拿破仑,《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宪法〉

  六十七、封建时期德国法:

  分散性和法律渊源多元化;

  《萨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六十八、《人权宣言》;

  1、人权天赋, 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权、权力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十九、法国宪法 :

  1、1791年宪法:第一部,君主立宪,三权分立。

  2、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参事院,三组织法。

  3、战后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现行宪法)。

  七十、1804《法国民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

  核心和基础。

  七十一、1896年《德国民法典》:

  自由向垄断资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

  任);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

  精确。

  七十二、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

  战争权,仅保留自卫。

  七十三、大陆法系特点:

  制定法;法典编纂;演绎推理;法官职权主义;区分公法(宪、行、刑、

  诉)和私法(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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