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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精华:法律解释的种类及其应用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8-11   【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精华:法律解释的种类及其应用

  法律解释的原因:(1)作为语言的法律本身是模糊的,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2)具体的社会生活是不同变化的,那么法律规则的不可预见性和落后性,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3)作为正义实行工具的法律的僵硬性,就要求我们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特点:(1)实践性,即有关法律解释的情况往往都是发生在一些具体的审判过程中间。(2)制度性,是指法律解释应当受到现行法的约束。(3)价值相关性,是指法律解释一定是包含了解释者价值的选择。(4)法律解释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指在法律和事实之间两者进行循环,有时为了认定这个事实,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说明,有时为了说明法律,还要看生活中发生的具体事实。

  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1)文义解释,是对文字的解释。文义解释分为:第一,是字面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第二,语义解释。语义解释包括:一、限制解释,解释的内容要比字面显示的小。如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有人就把子女解释成为未成年子女。而子女包括成年和未成年子女,所以比子女字面含义要小。二、扩大解释,是指解释的内容比字面显示的大。如,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文件都是法律。是对狭义的法律的扩大解释。(2)逻辑解释或体系解释。是指为了解释一个法律内容,把法律放到整个法典,甚至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相关的法条得出含义,是为了防止断章取义的去理解法律。(3)历史解释,是指从法律规定的历史过程所得出的含义。如铁路法第3条规定,铁路该当为乘客提供饮水,但没有说明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于是发生纠纷,应当对铁路法第3条进行解释。根据铁路法的起草,审议,表决,通过,颁布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得出结论,这里的提供饮水是指无偿提供饮水。这是历史解释。(4)比较解释,是指用外国的法律或外国的判例来解释法律。(5)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解释法律。(6)客观目的解释,是指不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而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社会生活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法律解释的解释是有先后顺序的。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第一、语义学的解释;第二、体系解释;第三、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第四、历史解释;第五、比较解释;第六、客观目的解释。但要注意这六个步骤的顺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能够发生变化的,只要能更好的解释法律并不需要严格的按照这个顺序进行。

  如王海打假。他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遭遇。在天冿,王海败诉。法官认为王海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间的消费者。因此,不支持双倍索赔的请求。但在别的地方,他的请求都得到了支持,得到了双倍的赔偿。那么就王海打假的事件,包含了几个法律解释?第一,天津法院说王海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条。因为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王海不是为了个人消费,而是知假买假是为了索赔。因此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字面含义。这是文义解释。具体是文义解释中的字面解释。但在别的地方王海都胜诉了。因为法官认为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出发来认定王海是消费者,这是目的解释的方法。具体说是立法者的主观目的解释。

  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解释有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就是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2005年论述题:请你围绕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来谈谈你的看法。

  司法解释是两高在具体运用法律的时候所做的解释,如果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解释不一致或发生分歧,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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