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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考测试卷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3-23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考测试卷二

  【案例一】

  某市政府为了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乱状况,在多方的建议下,欲出台关于限行摩托车的规定。公民甲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出台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于是联合了近百人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要求市政府不要做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市政府是否有权出台限行摩托车的规定?为什么?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民甲某应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答题要点:

  (1)市政府为维持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有权出台有关交通管理的行政措施。应考量其目的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必要且有效;有无其他对公民权利限制更小的措施等各种因素来决定。所以在理论上市政府既可以限行摩托车也可以完全禁止摩托车,也可以限制其他车辆,这些是市政府的职权范围。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虽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体、游行和示威的权利,但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示威应提请5天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后才可以游行示威。

  (3)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以采取以下渠道:第一,经过合法程序申请集会、游行和示威。第二,可以向政府信访办公室或人大信访办公室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反映自己的意见。第四,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要求法院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案例二】

  材料【1】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省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材料【2】.《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材料【3】《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材料【4】《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试运用宪法原理进行分析。

  答题要点:

  (1)就是渭南警方的行为侵犯了谢朝平享有的宪法上的出版自由权。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

  (2)警方的行为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出版自由权并不是绝对的,假如在行使出版自由权的过程中违法了,也是应当受到追究的。但是作品反映了民众的疾苦,披露了有关的公务员在移民中的腐败问题,这个并不违法犯罪,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利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建议,也可以检举揭发,而且强调了不准打击报复。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监督权。

  (3)渭南警方侵犯了谢朝平的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做了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4)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显然,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在执行法律的时候,理应按照宪法——特别是国家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来积极理解和适用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

  【案例三】

  材料【1】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随后,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赵作海表示还希望获得65万元的赔偿。

  与这个案件的还有一个孙学双案。与此案类似,5年前,辽宁锦州农民孙学双卷入村中命案,被指控为杀人强奸案的罪犯,在被羁押1589天之中,先后被判处一次死刑、两次无期徒刑,最终在省高院3次发回重审后,才以证据不足为由被无罪释放,而真凶至今尚未落网。

  材料【2】《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材料【3】《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材料【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评析上述材料。

  答题要点:

  答:(1)公权力行为对公民的物质、身心造成伤害的时候,国家应予以赔偿。

  (2)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尤其的重要。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非常的迫切。

  (3)公检法尽管有所谓的相互制约,但是权力行使过程仍然是不慎重的、有疏漏的。

  (4)《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具有特别的意义。

  【案例四】

  2012年3月31日,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依法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同时,在此次“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上,法院经审理后还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据知情人士介绍,此次“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是由项城市政法委综治办组织召开的,参与的有该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该市人大、政协的有关领导也出席会议了。当天,嫌犯被从该市的看守所提出来后,分乘几辆车,由武警和民警分别押解。此后警车开道,引来过往行人驻足观看,围观的市民有上千人。最后,嫌犯被带到了市中心的影剧院前的广场。嫌犯大多被反手拷着,捆得五花大绑,胸前挂着白底黑字的牌子,上写着: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八九个人一组,蹲在地上被一条绳子串连起来,像穿蚂蚱似的。

  2012年雅虎网站对“项城示众事件”做了专题,并进行网页调查:参与者中有1014人赞成“应该拉出来示众”,有235人反对,认为“嫌犯也有自己的权利”,有2809人反对,但不反对将贪官示众,有433人反对将任何人示众。

  问题:本案反映了哪些宪法问题和宪法现象?

  答题要点:

  (1)“示众”是带有封建色彩,一种羞辱意味的牺牲个人人格尊严换取社会一时的安定方法,早就被文明社会所抛弃。人人生而自由,疑犯其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并且不可侵犯。“示众”是对被示众者的人格歧视,是一种侮辱行为。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在自由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公判大会”则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历的,只有极少数案件才有可能出现在“公判大会”上,这显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违反程序平等。

  (3)在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示众是公权力迷信震慑的力量,滥用权力公然凌驾法律的表现。法治国家的国家机关执法行为必须严格规范,否则就是滥用权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必须在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4)示众行为在目前中国有群众基础,既是人治社会恐吓与羞辱,是要树立权力威仪,强化权力秩序的思想的遗留,也反映出人权观念处于低下的水平。

  【案例五】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1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当时三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没有警号。(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后来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问题:(1)公民住宅权是什么?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

  (2)公安机关对张某诊所进行的搜查是否合法?

  答题要点:

  (1)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普遍坚持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上的住宅,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

  (2)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①执法人员不具备主体资格,两人不是警察,一人未授警衔②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会导致实体效力的瑕疵,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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