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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主观题模拟卷五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1-29   【

2020年“法考”《民法》主观题模拟卷五

  1、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2、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 10余分钟后,-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 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

  请问:

  (1)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甲为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乙50万元,现还款期已到。为还款,甲将其好友丙因出国而寄放在甲处的一辆摩托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戊知晓甲的处境,遂提出要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一件祖传古玩(估价为50万元),甲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只好答应了戊的要求。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丁之间的买卖摩托车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古玩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4、甲突发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甲仅有一兄,别无其他亲属。甲兄安顿好甲后,即着手处理其财产事务。甲兄发现甲病前刚刚购进500公斤鲜鱼准备运往A城出售,便马上租车亲自将之押运到A城。甲兄正在联系销货事宜时,忽然接到电报,得知其女儿生了重病。甲心急如焚,急欲返家,又恐耽误销售鲜鱼,造成损失,不得以只好将销货之事委托同乡丙办理。不料丙怠于履行职责,致大部分鲜鱼售出前死亡,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甲兄后悔莫及,欲找丙赔偿,丙却下落不明。半年之后,甲病愈,认为其兄处理该鲜鱼销售事宜不妥,尤其不应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办理,故要求其兄赔偿损失。甲兄认为,转托之事实属无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甲应向丙索赔。但甲无法找到丙,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其兄对丙的行为负责,承担赔偿损失 的责任。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转委托?

  5、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1、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与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所为的错误认识,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1)本案中司机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依据《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被告乘原告分娩之际索要高额服务费,迫使原告于危难之际与其订立服务合同,其行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志,牟取了非法不正当利益,该合同属于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王丽夫妇请求变更合同,返还多收的钱款,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1)效力未定。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丙寄存的摩托车出售,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戊与甲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戊利用甲处于还款压力的困难处境,以极其不利于甲的价格将其祖传古玩买走,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

  4、本案的关键在于甲兄转委托的行为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委托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委托,但对于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进行转委托,却未作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定代理人应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不得随意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代理。但是,基于法定代理的特点(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其代理权范围较为广泛,而且,法定代理人不可以随意辞去代理权),当被代理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而其法定代理人无法亲自代其实施时,如不允许法定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显然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本案中,甲兄在紧急情况下(女儿重病而鲜鱼必须销售)——如不实行转委托。则甲的利益必然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根据代理制度的立法精神,应认定本案中甲兄的转委托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法定代理人转委托后,对再代理人不当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由于法定代理中,欠缺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不可能“事先同意”也不可能“事后追认”法定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也不可能对再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所以,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应就再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负责,当再代理人的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法定代理人应首先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由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再代理人的责任。但紧急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为维护代理人利益而进行转委托的,法定代理人对再代理人的过失行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转委托,再代理人丙怠于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丙直接向被代理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亦即甲应向丙提出索赔请求。

  5、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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