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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主观题模拟卷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1-18   【

2020年“法考”《民法》主观题模拟卷一

  【案例一】

  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中甲乡人民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二】

  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案例三】

  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 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与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案例四】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参考答案】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五】

  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本案。

  【参考答案】

  从违反公序良俗的角度,从权利不得滥用的角度说明,但两者会有交叉,合理处理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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