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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九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1-08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九

  (一)

  周某是一个翻译公司的职员,主要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同时周某还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尤其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鲁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将鲁迅先生的作品翻译成英文,介绍给世界各国的读者,但是由于翻译涉及原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因此他担心由于他的翻译侵犯了鲁迅先生的继承人对作品的著作权。

  问题:

  (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

  (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

  答案:(1)不需要授权。

  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

  (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

  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

  (二)

  著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

  答案:(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著作权法》第37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8条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三)

  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成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

  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著作权。

  上影厂辨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引我厂未侵犯池莉的著作权。

  (1)上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为什么?

  (2)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为什么?

  (3)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著作权行使有何限制?

  答案:(1)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

  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会推定池莉已经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

  (2)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著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著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电影文学剧本上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著作权时,侵犯了原著作权人池莉的著作权。

  (四)

  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著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才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著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著作权。

  (五)

  著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

  (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

  答案:(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著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7条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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