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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三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1-01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三

  一、简答题

  1、铸刑书

  2、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3、简述“刑无等级”的含义

  4、简述“重刑轻罪”的含义

  5、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6、简述法经的阶级本质:

  7、简述春秋时期郑国的制刑活动

  8、简述春秋时期郑、晋两国公布成法并遭到反对的理由。

  9、试述《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

  10、结合教材,简述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论述

  1、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2、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化

  3、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变化

  4、简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内容。

  5、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文法的历史意义?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铸刑书

  答:铸刑书是指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刑书铸写在鼎上,打破了“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制度,开创了法律公布的先例,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的成文法

  2.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答:(1)、政治关系:礼坏乐崩,王室衰微;

  (2)、经济关系:私田与地租剥削的出现;

  (3)、阶级关系:新兴地主阶级的兴起与政治经济改革。

  3、简述“刑无等级”的含义

  答:这是法家关于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一旦制定之后,不管身份多贵、权力多大的人,违法必按法论处。管仲在改革旧制度中,首先提出了法之于人,就象度量衡器之于物一样。物之轻重大小,标准在器;人是否犯罪, 应受何种刑罚,标准在法。商鞅则明确提出“刑无等级”的主张。

  4、简述“重刑轻罪”的含义

  答:重刑轻罪就是要求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就是重刑轻罪,亦即所谓“行刑重其轻者”。对一切犯罪都应加以比犯罪者所得之利更大的惩罚。只有重罚轻罪,对极轻的罪处以重刑,才能使轻罪不生,“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才能最终实现“以刑去刑”的目的。

  5.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取消旧贵族的特权,无论是谁犯罪,都要依法论处。

  (2)制定成文法并公布于众,使人人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3)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6、简述法经的阶级本质:

  答:(1)锋芒主要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

  (2)维护君主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

  7、简述春秋时期郑国的制刑活动

  答:郑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铸刑书于鼎, 以为国之常法”。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 (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

  8、简述春秋时期郑、晋两国公布成法并遭到反对的理由。

  答: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此后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当时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如晋国的叔向和鲁国的孔子。理由就是破坏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状态,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导致贵贱无秩。

  9、试述《法经》的特点及其影响。

  答:(1)形成了自己特有的体例。

  (2)维护专制的国家政权。

  (3)贯彻轻罪重罚的原则,体现法家重刑主义精神。

  (4)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对后来各朝代的立法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

  10、结合教材,简述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二、论述题

  1、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答: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铁器的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促进奴隶制的逐步瓦解、井田制、礼制的废除,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现象,春秋以前虽有成文法,但皆未曾付诸于世。其目的是使“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界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法律为所欲为。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嫁,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分文于世。以保障他们的所有财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教等级制度的羁律。成文法的分布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结束了法律只是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历史的进一步。

  2、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化

  答: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及政治的迅速变化,传统礼制瓦解,出现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除了以孔子为代表的一些思想家外,就连各国统治者也都不再以礼制为自己行动的规则。各诸侯国不约而同地开始试行新的统治方法,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创建新的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从春秋末年到战国初年,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律,其形式则各不相同。如齐国公布的法律称之为“七经”,楚国称之为“宪令”,韩国称之为“韩符”,赵国称之为“国律”,魏国称之为“魏宪”等等,形成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除了成文法律之外,各种国君发布的单行法令形式也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命。包括天子之命与诸侯之命。春秋时期不仅经常使用“命”这种法律形式,而且已经产生了应由君“出命”的观念,并提出了“命不共,有常刑”的口号,使君“命”由此获得了“常刑”的保障。令。春秋时期,令的使用范围已很广,如一些称霸的诸侯发布的“王伯之令”,对于其他诸侯国也有约束力,所谓“大国令,小国共”。同时,各诸侯国也享有对内之令,如楚有“楚令”。盟。各国之间订立的盟约也对各国内部具有约束力。

  3、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变化

  答: (一) 法律内容的变化

  首先,表现在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各国的刑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了奴隶制的五刑,这反映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

  各国在继续援用奴隶制五刑的同时,开始突破旧的刑罚体系,创造了一些新的刑罚方法。

  战国时期,在封建立法中逐渐把附属于墨、劓、刖、宫等体刑的劳役抽出,把劳役变成了独立的刑罚种类。如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等。劳役刑的规范化为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 司法制度的变化

  战国时期司法制度最突出的变化有两点:一是改罪刑擅断为依法判案;二是剥夺旧贵族的审判权,由封建官僚掌握司法审判权。

  4、简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内容。

  答:《法经》的篇目依次分别是:盗法、贼法、网法(亦称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盗法是关于打击侵犯财产权方面的法律。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犯罪者方面的法律。

  捕法是关于捉拿、追捕犯罪者方面的法律。杂法是关于惩罚除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对《法经》中其他5篇的~般原则的规定,类似于今天的总则。另外,杂法中的具体内容是“六禁”,每一“禁”中又有相关内容。第一是“淫禁”。这是关于打击重婚、通奸等犯罪行为的规定。第二是“狡禁”。这是关于打击危害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规定。第三是“城禁”。这是关于打击违规进出城的犯罪行为的规定。第四是“嬉禁”。这是关于打击赌搏等犯罪行为的规定。第五是“徒禁”。这是关于打击“群相居”等犯罪行为的规定。第六是“金禁”。这是关于打击官吏受贿等犯罪行为的规定。

  上述六篇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前四篇为第一部分,围绕盗、贼这两种最重大的犯罪而展开。那时,盗、贼是对国家危害最大的犯罪,故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说法。正因为如此,《法经》把前面的两篇规定为盗法、贼法,突出打击重点。紧接盗法、贼法的是囚法、捕法,这主要是对于打击这两种犯罪所采取的手段和程序。《法经》的第二部分为杂法,主要打击其他犯罪,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这样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在《法经》的惩治之列,不让其漏网。最后一部分是具法。它作为一般原则的规定,可以对以上五篇的相关内容作些调整和指导,其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加减刑的适用。这三个部分互相联系,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法典体例。

  5、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成文法的意义在于: (1)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打破了“刑不可知”的秘密法状态。

  法治是一种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建设要求有明确、公开的法律,公布成文法使得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公开性,法律能够成为普遍的社会调规范。公布法律是一种初级形态的法治建设。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打破了奴隶制法秘密法的状态,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也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这也是战国法家形成“法治”思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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