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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9-10-27   【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模拟卷一

  一、简答题(

  1.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制改革。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3.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人权益的保护。

  二、论述题

  1.试述中古时期的特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2.论述清末《大清刑律》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 魏晋南北朝时中国发制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向中古时期“五刑”的最后冲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中的刑种和刑等,是从这时进入法典并逐渐规范化的。其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正式废除了宫刑。从此,在中国古代,宫刑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第二,形成了五种刑种。经过魏晋南北朝各律的不断改进,《北齐律》最终形成了接近“五刑”的五个刑种,它们是:死、流、耐、鞭、杖刑。实际上,与中古时期的“五刑”已十分接近。第三,规定了刑等。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而魏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刑等,而且逐渐规范,并在律中作了明文规定。

  2. (1)优点。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3.中华苏维埃政权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社会保险。1933年10月,在各苏区的立法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十五章一百二十一条。它从以下四个方面维护了工人的权益:(1)废除了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其中包括废除包工制,政府开办劳动介绍所等。(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取利。雇主对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工会有宣布及领导罢工,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3)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部门可减少至六小时。各劳动部门每三至六个月公布一次工资等级最低限度。男女同工同酬等。(4)规定了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如机械应有防护装置、工人可享受免费医疗等。(教育城)

  二、论述题

  1.这是一种官僚贵族所享有的减免刑罚的原则。根据减免的主体和减免的内容不同,中古时期的特权原则具体表现在议、请、减、赎、当等特权制度中。

  (1)议。“议”即是“八议”,是指八类贵族或官吏犯罪后可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根据唐律的规定,八议者享有的特权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另一类是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2)请。“请”即是“上请”,是指一些显贵人物犯罪以后,可以上奏皇帝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唐律规定的“请”的内容主要是:显贵者犯有死罪的,可以上请皇帝,望其免死,一般司法官不可擅断此类案件;犯有流罪以上的,司法官可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3)减。“减”是指具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家属犯有流罪以下的罪,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特权制度。其内容主要是:他们在犯有流以下的罪是,可以依法减一等量刑,但犯有死罪得则不享有这一特权。

  (4)赎。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来赎罪的一种特权制度。但是,如果犯的是“五流”等罪的,则不可赎。

  (5)当。当即是“官当”,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得一种特权制度。

  2.所谓刑法原则,即是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起全局性、根本性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又体现着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近现代西方刑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有罪行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大清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将这三大原则全部加以引进。

  (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国传统法律允许类推,《大清刑律》中则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同时明文规定“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废除了类推的存在。

  (2)罪刑相适应原则。《大清刑律》废除了因民族、良贱、官秩、服秩等差异而形成的八议、官当、良贱、五服治罪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同罪异罚的现象。尽管由于争论的激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清末的刑事法律变革中还未完全实行,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清末刑法变革中,立法者以西方的人道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儒家仁政理论为出发点,放弃了封建法律的重刑主义原则,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各种酷刑,减轻处罚程度,并以西方近现代刑罚为参照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在立法上体现另外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除此三大原则之外,《大清刑律》还参照西方近现代刑法对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共犯、累犯、数罪俱罚、未遂犯等定罪量刑一般规则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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