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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客观题精选三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01-29   【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客观题精选三

  债的一般效力

  一.单选题

  1.甲与乙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为接受该批货物租用丙的大型仓库用于储存货物。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甲认为乙承诺货款太低,通过致电致信两种方式明确告知乙,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乙在收到通知后,仍然继续租用丙的仓库。合同履行期届满,乙欲追究甲的责任,()。

  A甲已明确通知乙自己不履行,因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B尽管甲通知了乙,但因为合同生效,甲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从合同生效日到履行日仓库租用费

  C甲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通知到达乙之前的仓库租用费

  D甲只需承担违约责任,不用负担仓库租赁费

  2.甲乙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乙的侄子丙完成装修任务,丙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甲乙同意,擅自改变墙面漆颜色,甲欲追究责任,应当()。

  A向丙追究,因为是丙的行为造成的

  B向乙追究,因为乙才是合同的相对方

  C不能向任何人追究责任,是合同的变更

  D追究乙丙的连带责任

  3.甲向乙购买500吨三级钢材,约定1个月内交货。履行期限届满时,乙只筹备好了400吨三级钢材,为了履行合同,乙将100吨库存一级钢材一起发往甲处,并承诺仍按原订货款支付,()。

  A甲须如数付款,因为一级钢材比三级好,甲不吃亏

  B甲必须接受,因为一级钢材比三级好,乙没有违反合同

  C如果甲接受,不得对乙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D即使甲接受,仍可以就100吨一级钢材向乙提出违约请求

  4.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行使抗辩权后()。

  A合同自动解除

  B另一方仍需履行合同义务

  C债自动消灭

  D另一方不再负有履行义务

  二.多选题

  1.甲厂向乙厂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对于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A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甲厂所在地履行

  B甲厂付给乙厂货款,应在乙厂所在地履行

  C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甲厂不得拒绝

  D乙厂可以随时交货给甲厂,但应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2.当事人双方对债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可采取下列哪些方式补救?()

  A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B履行地点可以由习惯确定

  C履行地点可以由债的性质确定

  D履行地点可以由债权人确定

  3.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如何处理?()(司考)

  A拒绝接受货物

  B不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4.甲欠乙5 000多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诉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司考)

  A乙可以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答案:C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是一种能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其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第三,须债务人的不履行违法。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但是,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债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扩大损失。因债权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赔偿。因此,本题中,甲无须赔偿通知到达乙以后的仓库租赁费用。

  2.答案:B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当事人主体,因此,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须对第三人的替代履行行为负责。因此,本题中应该由乙向甲承担责任。

  3.答案:C

  履行的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债的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代替。除非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某种其他标的来代替债的标的的履行,则债务人以其他的标的履行也为适当履行。本题中,尽管一级钢材好于三级钢材,但是由于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仍应视为不适当履行,甲有权追究乙的违约责任,除非甲同意接受该一级钢材。因此答案为C。

  4.答案:B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其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因此,本题选B。

  二、多选题

  1.答案:BD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议解决的,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

  2.答案:ABC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是,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如果有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在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答案:AD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答案:BCD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仅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债权人乙不能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撤销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法,期间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由于第三人丙对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是知情的,因此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对行使撤销权的费用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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