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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来源:青海省司法局   2016-07-21   【

  内容摘要:青海省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至17日,材料提交时间为7月20日至25日

司法部关于做好审核授予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定于6月18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法:

  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6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按照特殊情况补录人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本人应直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在网上填报信息。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审核工作

  网上申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与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核验申请授予资格人员名单及报名信息。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于7月20日至25日,现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核验,主要有:

  (一)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报名参加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机关对以上材料原件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

  各地审核机关应当及时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网上填报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户口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在现场审核时,初审机关须核验户口簿及证明材料、登录管理平台补录申请人信息。对7月17日前未进行网上申请的成绩合格人员,由原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通知和联系,告知其在7月25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于8月4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提交报告。审核报告应汇总本地区资格审核全面情况及相关数据,并对特殊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详尽说明。

  司法部拟于8月5日至11日对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集中审核的具体时间安排和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三、上报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审核报告;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后向司法部上报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核报告。附:

  1.《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A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

  2.《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C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

  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不予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不予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申请人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六)疑难毕业证书查询结果、户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等其它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审核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岗位责任,监管制度执行,提高服务质量;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严格执行资格授予条件标准,认真核验申请人网上报名信息和资格申请信息,保证信息内容准确,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资格授予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限期补充证明材料。

  (三)严格信息管理,确保工作信息和考生信息使用安全;同时,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动态,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审核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四)严格遵守审核工作制度和纪律,不违规操作,不弄虚作假,不瞒报漏报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和工作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好审核工作任务。

  附件:点击打开

  1.《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A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

  2.《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C类法律职业资格审批表》

  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不予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不予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5.《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司 法 部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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