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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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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简介: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于8月25日和26日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

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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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一、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六部分。

附: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二、综合笔试考试大纲

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大纲打破原大纲按传统学科划分的模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场景,将考核的内容与知识点重新归纳整合为基础医学综合、医学人文综合、预防医学综合和临床医学综合四大部分。

本大纲自2013年起使用。

附:2018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汇总(完整版)

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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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网上报名时间:2018年1月10日至20日24:00。现场审核时间:2018年1月27日-2月9日。

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已公布。考试网将持续更新执业医师报名信息,请各位考试持续关注!

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一般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进入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专题

报名入口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的"医师管理"栏目下查询,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www.nmec.org.cn

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入口 点击进入>>>

报名流程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第二阶段:现场资格审核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报名条件:

根据《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学历审核规定>>>

港澳台参加临床执业医师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考试费用

临床执业医师各地考试费用不一样,以各地考试公告为准。考试网将第一时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费用,敬请关注。

附: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费用 点击查看>>>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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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在6月9日-6月15日,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8月25日和26日。

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时间已公布。考试网将持续更新执业医师报名信息,请各位考试持续关注!

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8月25日和26日:

日 期 时 间 临床执业医师科目
8月25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8月26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注:1.2018年军队考生加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军事医学内容的考试时间为8月25日17:00-18:00。

2.2018年短线医学专业加试(仅限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考试时间为8月25日17:00-17:30。

3.2018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含缺考考生)。试点考区及其他安排另行通知。考试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25日。

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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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考试: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

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

(2)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四)考试时间与各站分数

考 站 考试项目 分 值(分) 考试时间(分钟)
第一站 病史采集 15 37 11 26
病例分析 22 15
第二站 体格检查 20 40 13 24
基本操作技能 20 11
第三站 心肺听诊 试题1 4 23 15
试题2 4
影像(X线、CT) 试题1 2
试题2 2
试题3 2
心电图 试题1 3
试题2 4
  医德医风 2
合 计   100 65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综合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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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临床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科目类别 考核内容
基础综合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医学人文概要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专业综合与
实践综合
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女性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风湿免疫性疾病、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其他相关(内/外科)

注: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临床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2018年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 点击进入>>>

考试题型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 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 A4 5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 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 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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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查询: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综合笔试成绩一般在考后3个月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布或点击下列链接查询。

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 点击进入>>>

合格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1-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固定分数线360分。

2000-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临床执业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600分):

2017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6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5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6分

201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1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6分

201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1分

200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45分

2008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9分

2007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50分

2006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60分

2005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5分

2004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8分

2003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2分

2002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2分

2001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34分

2000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05分

1999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320分

证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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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领取:

临床执业医师证书领取时间,一般是3月-6月。临床执业医师证书领取时间、地点不同,请各考生关注当地公告通知或考试网,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相关信息。

2017年各地临床执业医师证书领取通知汇总 点击查看>>>

办理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准备材料:

1、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和相关所有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

2、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一年合格证明。

3、执业医师考试报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统一实践技能和综合笔试合格证明(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5、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6、彩色二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张。

7.体检表,这个一般医院都会给你发的,体检的内容就是常规体检的内容+乙肝表面抗原,但是体检不能在你注册的医院进行,必须是别的医院,还得是三级医院。

8.如由他人代为办理还须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你如果已经考过了,就可以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你必须在2年内带着你的相关的证件,到当地卫生局去注册后就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如果你通过执业医师考试,3年未注册,那就还需要通过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才可以去注册了。

另:外地获取医师资格者还需提供当地未注册证明。

各地办理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材料都略有不同,具体以各地区证书领取公告为准。

证书注册:

依据《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 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 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